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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0月27日讯 (记者文刚)11年前,通什市(今五指山市)政府与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通澳公司)约定共同出资建设淡水净化厂。在通澳公司完成85%的土建工程后,当地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项目由此停工。
2006年9月,通澳公司把五指山市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投资款等近6000万元。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指山市政府向通澳公司赔偿投入款2931余万元和代付款74万余元及利息。
事件回放
共建水厂中途停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通什市(现五指山市)政府决定委托通澳公司负责承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1997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淡水净化厂总投资额为1.15亿元,通澳公司承担总投资的75%计8500万元,通什市政府承担25%的出资约3000万元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合同签订后至1999年9月,通澳公司完成了水厂项目土建工程量的85%,包括综合楼、高位水池、加氯间、加药间等。但通什市政府无力解决其投入的3000万元配套资金,项目由此停工。2001年4月,通什市政府向通澳公司发出《关于通什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通澳公司在四个解决方案中作出选择。通澳公司表示不愿意继续投入,建议市政府单方作为项目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完成淡水净化厂的建设。2001年5月10日,通什市政府发函对通澳公司的选择予以确认。
2001年11月22日,五指山市审计局向市政府出具了《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该报告确认了通澳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279万余元。同年12月10日,五指山市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与通澳公司签署《通什水厂工程资产移交书》,正式移交了该项目。
辩论焦点
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法庭上,双方围绕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后如何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五指山市政府辩称,双方正式签订的《兴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合同书》尚未依法解除,通澳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于理于法无据,而且该公司的投资额也无法确定。
对此,法院认为,《兴建通什淡水净化厂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通什市政府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向通澳公司发出《关于通什水厂继续建设方案的通知》,通澳公司回函确认,这表示双方的水厂工程合同已被协商解除。
如何确定通澳公司的前期投入从而确定赔偿的依据?法院认为,从五指山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五指山市淡水净化厂资产的审核报告》中,已经确认淡水净化厂项目资产总额为7279余万元,扣除其中政府贷款投入的设备外,其他的土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投入共计2931余万元,应属于通澳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实际投入。此外,有证据显示,五指山市政府还应向通澳公司赔偿其代政府支付的设备相关费用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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