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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02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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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财产又被强制执行
企业上百万元损失谁之过?
本报记者 文刚
说  法   破产财产清算拍卖后,法院竟然支持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另一公司追偿,致使买受人陕西舒梦娜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舒梦娜公司)损失上百万元。此事发生在三亚,目前,舒梦娜公司为此不停申诉已近一年。   惹来官司的这五间铺面,原属三亚唐南实业公司(下称唐南公司)所有。据舒梦娜公司介绍,2000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唐南公司上级公司西北第五棉纺织厂(下称西北五厂)破产清算时,唐南公司作为西北五厂的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2001年11月,舒梦娜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西北五厂全部破产财产。   2000年,因唐南公司欠其工程款,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下称二建公司)通过诉讼打赢官司后,向三亚城郊法院(下称城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当时,唐南公司的财产已被列入西北五厂破产清算财产,二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2001年,城郊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就该案的执行问题向海南省高院汇报,当时省高院明确指示,如果该房产列入破产程序,城郊法院就应当中止本案的执行。   城郊法院发函至陕西省高院询问,对方明确告知已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在2004年5月,城郊法院仍查封了唐南公司的五间铺面。舒梦娜公司随即以案外人的身份委托律师王某提出执行异议。2005年12月,在城郊法院的主持下,作为舒梦娜代理人的王某同意拍卖该房产,约定拍卖款除120万元归舒梦娜公司所有外,其余100余万元用于清偿唐南公司欠二建公司的工程款。2007年初,拍卖流拍后,城郊法院以评估价238万元变卖。2007年10月,当舒梦娜董事会得知本案执行真实情况后,立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授权委托,并通知城郊法院不再执行和解协议。   为防止房产过户,今年7月,舒梦娜公司向有关法院递交了《关于对舒梦娜公司申诉立案审理和立即制止将案外人房产强行过户的请求》,但一直没有回复。目前,该房产已被强制过户到他人名下。   舒梦娜公司愤而向本报投诉。该公司认为,在陕西省高院裁定债权清偿完毕终结破产程序后,城郊法院却一意孤行,本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而不终结 ,却强行查封、拍卖该房产,其违法行为显而易见。随后签订的和解协议违背常理,损害案外人的利益。   10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城郊法院采访负责执行此案的法官颜某。颜某强调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到当地法院公告,唐南公司当时下落不明,所以他们并不知情。当记者问到,关于破产是否终结,陕西省高院不是有明确答复吗?颜某则称,当事人事后和解了,他也就不再去管这事了。   随后,记者又来到三亚中院采访。负责本案申诉的法官姓符。符某说,她只负责审查申诉的几个裁定,具体细节不是很清楚。但她明确表示,事后有几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应该不违背相关规定。   (本报海口10月30日讯)   律师观点   前提错误 结果谬误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王向和律师认为:二建公司对唐南公司债权,因其未依法申报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唐南公司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必须执行破产程序,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此,在本案特定案情之下,三亚城郊法院不应启动对唐南公司的执行程序。   城郊法院对唐南公司强制执行的理由是舒梦娜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同意拍卖争议房产,这不能成立。争议房产已被舒梦娜公司购买,该房产已不属于唐南公司所有,而属舒梦娜公司所有,舒梦娜公司并不欠二建公司任何债务,也不是该案被执行人,城郊法院无权对案外人舒梦娜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正因如此,二建公司与舒梦娜公司之间的所谓和解协议是无效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舒梦娜公司可申请城郊法院执行回转。   两个关系 各有说法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还可以另案强制执行,代理执行和解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2000年11月陕西高院裁定西北五厂破产清算时,唐南公司作为西北五厂的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财产列入了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破产后,其他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然后由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但是在本案中,三亚城郊法院发函陕西高院得知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仍然查封该房产,这无疑是错误的。   其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城郊法院的主持下,代理人王某同意拍卖该房产,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但如果代理人王某存在恶意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则该协议无效。   (本报记者 文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文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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