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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前工龄算数了
经核定后增加的养老金明年1月起发放
本报海口11月12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汪伟平)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吸引了大批外省人才涌入海南,但部分外省调入人员未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致使参加养老保险前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日前,《关于外省调入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经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2009年1月起发放。   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9月30日前,省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养老金时,对未经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其原工龄均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根据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外省调入人员必须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今年修订的《细则》延续了此项规定。该负责人说,由于组织原因未办理调动手续而引发的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因此此次出台通知解决这一问题。   《通知》明确,1999年9月30日前调入海南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属实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是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调动政策,中央直属企业、垂直管理的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的;二是自行到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应聘,未办理调动手续,但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其在内地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等有效证明的。   1999年10月1日-2008年6月14日期间从外省调入海南,符合以上两项条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含到退休年龄未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办调动手续,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以上两项条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5日起,所有调海南省的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其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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