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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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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省情 解放思想
全面推进海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目前,林改已在我省澄迈、屯昌、昌江、白沙四个试点县积极、稳妥、顺利地开展,主体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今年12月即将在全省各市县全面铺开。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改

  当前,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思想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海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地、林木所有权,确保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林地、林木作为物权的排他性、长期性,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耕山兴林致富的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全省范围来看,涉及1282万亩集体林地;从改革对象看,关系到我省300多万农民的致富问题,是我省农村生产力解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带来我省农村生产力的极大解放,必然为实现以城带乡、城乡二元结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极大活力,也必将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立足省情,加快推进集体林改

  我省林改比福建、江西两省林改难度大,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省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全面推进海南林改。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创新思路。要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统领林改工作。按照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改革的范围、内容、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思路。

  2、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对发包林地“租期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问题,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企业权益的要求,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对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实行“谁造谁有”政策所形成的各种造林问题,要依法加以调整和完善。

  3、务求林改取得实效,促进林业发展。坚持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路和科学的措施研究、指导和推动林改工作,立足林业实际,务求工作实效。在全省形成一心一意抓林改,三级书记抓林改,扎扎实实抓林改的新局面,努力推进现代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加快推进林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促进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要紧紧围绕推进这项改革动脑筋、想办法,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同时,要以这项改革为突破口,带动和推进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改革,全面理顺林业管理机制。

  把握关键,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改

  集体林权改革关系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是中央为林业发展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指导思想。任何将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违背林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只有建立起完备的生态体系、满足社会和人们的生态公益和精神文化需求,才能腾出更多的空间和更大的余地,发展林业产业;只有建立起发达的产业体系,才能更好地支持、保障公益林的发展,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协调发展。

  2、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为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经营形式,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以维护,不得打乱重来、借机收回或无偿平调。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

  3、要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和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和形式,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

  4、要正确处理好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明晰产权与配套改革的关系,坚持把配套改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明晰产权同步推进。

  大胆实践,加快制定林改政策措施

  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制定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林权改革,要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严格管理公益林采伐,地方政府要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规划为林地的,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各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尽快制定《海南省林地林木权属流转条例》和《海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使我省森林资源流转真正有法可依。

  3、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积极探索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要加大对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行“下游补上游、沿海补山区、城市补农村”,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4、加快林业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林业建设,引导社会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尽快制定出台《海南省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5、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林业担保机制。推行林权证抵押贷款,建立健全林权证抵押贷款相配套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体系等扶持政策,有效解决林农融资难的瓶颈问题。

  6、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作者单位:海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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