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西藏地方政府对农奴实行的酷刑:图左上为足械刑。左下为手械刑。右下为鞭笞人的法鞭和夹手指刑具。右上为被挖去双眼的农奴格达在民主改革中控诉农奴主的罪行:农奴主将沉重的石帽戴在农奴头上,用石头敲击将眼珠挤压出来,再用利刀把眼珠剜下。(资料照片) 新华社发 |
|
在美国前总统林肯1863年1月1日正式颁布《解放黑奴宣言》、宣布黑奴获得自由近百年之后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大地上的西藏依然笼罩着封建农奴制的阴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便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然而当时西藏的广大群众还毫无人身自由,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被登记入册,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成为农奴主“会说话的工具”。
不过,西藏百万农奴暗无天日的生活,随着1959年的民主改革而画上了句号。那一年,西藏军民平息旧势力的反动叛乱,铲除了封建农奴制度,迎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
“大量近代史档案表明,在西藏和平解放以前,用人体器官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经常出现。”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多年从事历史档案研究的索朗旺堆说,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农奴的人身被领主所占有,农奴主可以把农奴用于租让、转让、赌博、抵押,赠送或出卖给其他领主。
“农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钱高;农奴面前三条路,逃荒、为奴和乞讨。”这是流传至今的西藏民谚。索朗旺堆说,当时的西藏社会,剜眼、砍手、断足、剥皮等刑法,极为野蛮、残酷。
《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然而,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却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法典规定:“勿与贤哲贵胄相争”,“下打上者、小官与大官争执者犯重罪,均应拘捕”,“不受主人约束者逮捕之”,“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等等。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为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伤人赔偿律中规定:仆人使主人受伤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不给赔偿费。
几十年来,西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区内事务,实现了跨越千年的梦想。2008年,西藏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95%以上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
同时,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全区绝大部分群众信奉藏传佛教,还有不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
今天的西藏,各项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2008年西藏地方财政总财力达到460亿元,是1959年1.33亿元的346倍;西藏农牧民2007年人均纯收入为2788元,据统计部门测算,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由负转正”,标志着西藏农牧区由此前的“部分群众生活水平达到小康”,上升为整体上达到小康水平;2008年,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3170元,比上年增加382元、增幅13.7%,增加额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记者罗布次仁 贾立君
(据新华社拉萨1月1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