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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法
本报海口3月18日讯 (记者文刚)今天上午,东线高速35公里处3车连环相撞,事故认定为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距离。目前被认定负全责的林先生投诉说,正在修路的施工单位,未能按安全要求摆放隔离锥,才是事故的罪魁祸首。
林先生今天一早和7名同事分乘3辆小车赶往文昌。9时10分,林先生的小车经过东线高速35公里处时,前边的2辆小车陆续急刹车,林先生避让不及,先撞上前面的猎豹车,再推着猎豹车撞上最前面的小车,造成3车连环相撞。林先生头脑全蒙了,同事扶着他才下了车。
问及前面为何急刹车,同事告诉他,就在他们3辆车前,一辆越野车停了一下,又开了过去,原因就在于快车道正在修路,坑边摆放了两个隔离锥。越野车撞倒了隔离锥,迟疑了一会就绝尘而去。待他们看到重新弹起的隔离锥时,马上急刹车,引发了这起事故。
林先生等人马上报警。定安交警现场勘察认为,林先生驾车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3车连环追尾,造成3车损坏,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林先生大呼冤枉,他向海南日报投诉说,未保持安全距离他固然有责任,难道道路施工单位就没有一点责任?
海口市交警支队陈警官告诉海南日报记者,尽管法规没对高速公路维修摆放警示标志有具体要求,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必须在来车方向150米处摆放警示标志。现在施工单位只在路坑边摆放,显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
林先生表示,等所有损失确定后,他将代表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打一场公益诉讼,让他们改正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公路上施工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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