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级法院近期频频发生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威胁甚至受伤事件,对此,法律界人士呼吁,应当在刑法中设立藐视法庭罪,以保障基层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3月24日《法制日报》) 雇凶报复法官,这样的恶性案件令人气愤,嫌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过,有人就因此而呼吁应当在刑法中设立藐视法庭罪,我则不敢苟同。窃以为,这又是立法依赖症的表现。 其实,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呼声,也不是因宁夏近期陆续发生法官人身安全事件才有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曾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第309条,增加藐视法庭行为罪。这样的建议看似很有建设性,可细细一联想,如果法官被打就要设立藐视法庭罪,那么,记者被打、警察被打、检察官被打,等等,是不是也要设立藐视采访罪、藐视警察罪、藐视检察官罪呢?这样一来,得要设立多少个“藐视XX罪”啊? 事实上,对于暴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等罪行,现行的《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执法部门只要依法行事,就能让这些罪行得到惩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但这并不意味着谁被打成重伤就得单独设立XX罪。最关键的还在于,当任何一个公民(不管他是法官还是记者)的人身权利被暴力侵犯时,法律都必须为他及时、公正地讨回公道。 □ 吴杭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