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出现特区立法权长期不用、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的情形,我省应出台一部关于启动经济特区法权方面的立法,对启动特区立法权的主体、条件、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从1988年至今,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已走过20多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海南经济特区予特区立法权也已有了20多年。令人遗憾的是,20多年来,特区立法权竟在将近10年的时间内没有启动。 从海南人大网法规库公布的法规数量来看,20多年来海南共制定特区法规24件。从24项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年限分布表明,从1988年中央授予海南特区立法权至今的20多年中,有将近一半的时间里特区立法权处于闲置状态! 特区立法权启动机制的现实症结:无法可依 对何时、何项目应当启动特区立法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对各经济特区授予特区立法权的授权决议中虽然规定经济特区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则可进行特区立法,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指什么情形?何时应当决定进行特区立法?决定进行特区立法的程序是什么?由于以上情况不明确,立法实践中并不好把握启动特区立法权的时机。 在没有国家上位法的情况下,深圳和汕头经济特区自己创立了一套特区立法的启动机制。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汕头市人大也制定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海南虽然在各经济特区之前率先取得特区立法权,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特区立法启动机制的立法。 特区立法权启动机制的现实出路:法制建设 要使特区立法权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出现特区立法权长期不用、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的情形,我省也应出台一部关于启动经济特区法权方面的立法,对启动特区立法权的主体、条件、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使特区立法权的启动走上一条规范化、具体化和常态化的轨道。笔者认为,关于特区立法权启动机制的法制建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启动特区立法权的主体。从《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决定启动特区立法程序。参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以下单位和人员也应当可以提出特区立法的议案:(一)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为做到集思广益,建议允许专家学者和各社会团体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特区立法的建议。 二是完善启动特区立法权的程序。虽然启动特区立法的议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审议,但专家学者和各社会团体的立法建议如何采纳和吸收,没有法律规定。建议根据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将所有的特区立法议案和建议均公布于媒体(例如网站),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那些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特区立法议案和建议,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三是公布启动特区立法权的项目。每年应制定单独的特区法规的立法计划,公布特区法规的立法项目。每年人大和政府都要制定立法计划,明确未来一年的立法项目,但在立法计划中往往鲜见关于特区立法的项目。制定单独的特区法规的立法计划,不仅能明确地反映我省有几项改革措施、有几项创新举措已被提上立法的议程,避免出现改革要求与立法工作相脱节的情况;而且还能使特区立法权在立法的最初阶段,就有明确的特区立法方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四是加强特区法规的调研工作。把调研结果作为启动特区立法权的前提条件,力争特区立法中每一项制度创新和变革都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调研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特区立法项目是否符合海南的基本情况、是否满足海南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否对现行的法律和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变革,以及创新和变革的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五是开展对现行法规的立法后评估。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那些应当启动特区立法权而未进行特区立法的一般地方性法规,以及那些虽已进行特区立法但已不符合现在形势的特区法规及时进行立、改、废。 (作者单位: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