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地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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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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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释义

  (接上期)比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应作为收益性支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既是所得税处理的要求,以实现应税收益与支出在时间上的配比,避免企业发生的支出随意在不同纳税期间扣除,从而逃避税收,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防止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从而低估资产和高估收益或者高估资产和低估收益,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要按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标准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应在发生的纳税年度直接扣除。由于资本性支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对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在发生支出的纳税年度“一次性扣除”。常见的例子如建筑物、厂房、机械、专利等。对于这些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税前扣除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得到确认。

  二、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原内资税法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若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甚至可能架空企业所得税法。理解本款规定的不得重复扣除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一是,原则上不得重复扣除,即对于同一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只能扣除一次。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得到严格而广泛的遵守与执行。但既然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意味着存在特殊例外的可能。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可以重复扣除的,则对同一项目的支出可以重复扣除。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特殊情形下,国家可能希望通过这种重复扣除的形式,间接地给予企业以优惠,鼓励企业的特定行为,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如本条例规定的作为税收优惠方式之一的加计扣除。另外,必须注意的是,这个重复扣除的例外规定,必须是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制度的特性,税收直接涉及国家的税收利益,宜由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较为妥当,若允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重复扣除,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多样性,很难得以有效控制,将可能使重复扣除的规定无法得以合理控制和科学规划,最终减弱甚至虚置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的限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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