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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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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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