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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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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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让甲型流感患者
参加高考

  □ 孙瑞灼

  6月3日,河南省招办制定《河南省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预案要求,经医疗机构确定为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6月4日《郑州晚报》)

  高考对于一名高中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知。参加高考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和规定的情况下,谁也无权剥夺一个公民参加高考的权利,哪怕他患有传染性疾病,哪怕你是高招部门。确诊甲型H1N1流感的考生,他是一个患者,同时他还是一名学生。作为患者,他需要社会各方面包括政府的关怀、帮助;作为一名学生,他享有受教育权利,他有权参加高考。

  十年寒窗苦读,面临高考了,却被告知不能参加高考,这对本就不幸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学生而言,是多么大的打击。这种做法虽能保证高考的安全,但却严重侵害了患者考生的权利,这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懒政思维,实不可取。

  在我看来,高考的防疫安全与患者考生的权利保护其实并不矛盾,完全没必要以牺牲患者的权利来保障高考的安全。当地高招部门要做的,是在每个地方准备一个单独的高考隔离考场,供患者考生参加高考,并做到相应的防疫准备,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此既能保证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疫情不会传播,又照顾到考生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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