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本省新闻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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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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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我省出台22条政策鼓励创新
范南虹 通讯员李勇

  本报海口8月9日讯(记者范南虹 通讯员李勇)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且实施的,奖励5万元-15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都出自近日由省政府正式印发的《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今天上午,海南日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该《规定》共有22条,条条真金白银,都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体的、实在的、优惠的政策。《规定》在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拓宽投融渠道、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在我省首次提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而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规定》还明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盟共同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也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上,也有突破性的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此外,《规定》还对如何帮助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吸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扩大融资渠道;吸引高端的创新型人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都制定了比以往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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