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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人民网报道,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如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某些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办法中规定,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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