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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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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放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办理不收取费用
本报海口10月11日讯 (记者程娇 通讯员高昌江)经过我省工商部门的审核,昨天,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将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交到海口美兰新伟业醇香商行负责人李博手中。据悉,这是自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工商局发放的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以此为标志,海南将全面启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沿用多年的由卫生部门颁发的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替代,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工作程序、变更、撤销、注销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收取费用。新开业的食品经营业户或者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的业户都需要办理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可继续使用,也可自愿更换新证。经营业户可到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目前,我省应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户约有1.75万多家。   食品经营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在3年的有效期满前,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已到有效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门槛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样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工商部门将对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包括员工培训和健康情况,营业场地卫生标准等具体内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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