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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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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
企业为员工投保不得私吞赔偿
本报海口10月13日讯  (记者陈岚桦通讯员孙文菁)王先生所在公司3年前给每位员工投保了一份保险。王先生近期从单位离职,想通过保险公司取回自己的保单。但是发现这份保险已经被单位退保,而王先生本人并未要求退保。这是为何?   原来,当初公司为王先生买保险时,就与保险公司签了协议,约定一旦职工被企业辞退或离开企业,企业有权收回这笔保险。而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今后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险,应当由投保人本人、其他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相应赔付也就由企业职工或家属来领取。这就意味着为职工投保的企业不能再作为保险受益人,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省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新《保险法》还没出台前,这种单位投保并把自己作为受益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员工因意外事故身故,由单位来领取保险金,而不给职工家属,或只把部分保险金作为抚恤金,来减少单位负担。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获得的保险金挪作他用,极大地损害了员工利益。   省内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企业为员工投保时,多数还要求与保险公司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旦职工被企业辞退或离开企业,企业有权收回这笔保险。只有当员工为企业服务若干年后,员工方能转为保单受益人,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上述企业因王先生离职后,随后企业向保险公司出函,要求退保,这才出现没有本人签名保险公司却退保的情况。   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投保时,不需要再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直接为单位职工投保。同时,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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