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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28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有关问题,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遵信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负责人:《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9年8月6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规定》需要予以修订。一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实施后,《规定》的若干条款需要修改。二是中央编办、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施行后,《规定》在监督检查方面相对薄弱,需要补充。三是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需要对《规定》修改完善。
记者:《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一是修改了法规名称。将《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修改为《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二是明确机构编制委员会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关系及其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地位。三是规定职责配置,完善机构设置,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记者:《条例》对机构的职责配置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一是规定国家机关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决定。二是规定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记者:《条例》对机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一是规定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综合设立工作部门和必要的内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设立机构。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另对机构名称、规格作了具体规范。
记者:《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规定?
负责人:一是规定全省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二是规定国家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必须在编制总额内根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能力、编制标准等因素核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必须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额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四是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五是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情况进行评估,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等情况,实行控岗和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严格控制人员无序增长;鼓励组织和个人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记者:《条例》是如何明确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下放了哪些审批权?
负责人:《条例》将全省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划分为四个层级:一是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批准。二是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三是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政府批准。四是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具体规定每个层级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
下放了三项审批权限:一是将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的审批权限,由省政府下放给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是将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下放给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三是将海口市、三亚市副处级事业单位和其他市县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的审批权限,由省编委会下放给海口市、三亚市和其他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记者:《条例》如何体现约束力?
负责人:一是规定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二是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三是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四是规定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五是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改变机构名称,擅自改变机构职责,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九种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负责人: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本省各级政党组织、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报记者 魏如松
(本报海口10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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