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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石家庄11月24日电(记者董智永 朱峰 任丽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玉军、耿金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张玉军、耿金平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张玉军: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后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在此期间,张玉军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名婴幼儿死亡。 (下转A3版)
(上接A1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耿金平: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耿金平在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经营正定县金河奶源基地,从事鲜奶收购和销售。为牟取非法利益,耿金平多次购买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28袋,每袋20公斤,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该混合物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多次将含有三聚氰胺的该混合物约434公斤添加到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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