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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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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亲属不能当律师拷问权力制约

  重庆全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1月13日《重庆晚报》)

  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有些律师利用其配偶或父母担任法院领导干部便利破坏司法公正现象,重庆市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是为了防范法院领导干部利用权力为其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或子女谋取私利现象出现,是出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的良好初衷。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获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与实习考核合格材料及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者可以从事律师执业,同时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所以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并不在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从事律师执业范围之内,重庆市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涉嫌侵犯配偶或父母系法院领导干部且其不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律师的劳动权益。

  尽管重庆市出台有关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是出于促进司法公正的良好初衷,但是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部门出台规定应当具有法律依据,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行事,擅自设置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如果公权机关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出台规定,就难免甚至必定会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而重庆市有关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显然有超越法律规定侵犯法院领导干部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或子女的劳动权益之嫌。

  其实,对于法院领导干部为其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或子女谋取私利现象,更应通过建立健全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机制来防范。比如,应当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从制度上保障审判庭独立审理案件权力,杜绝法院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审判独立性现象出现,并进一步强化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独立审判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需要看到的是,当前所以会出现部分法院领导干部为其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或子女谋取私利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司法行政化现象盛行,法院领导干部行政干预案件审判行为难以受到制约,所以,去除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化现象,才是有效防范法院领导干部为其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或子女谋取私利现象出现的根本之道。如果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得以有效去除,即便有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职业也无损司法公正,否则不能去除司法行政化现象,即便法院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司法不公与腐败依然可能出现。

  当前单位与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屡有出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然任重而道远,在这种情形下,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机关显然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在促进公民劳动权益保障上发挥带头与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各地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权力制约机制,通过有效约束权力行使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不通过去除司法行政化等途径促进司法公正,而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劳动权益为代价舍本求末,无疑是不明智的。

  □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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