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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见习记者丁静)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新一居委会65岁的钟老太,因为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诉到法院。日前,钟老太收到了乐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撤销乐东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邢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据了解,2006年7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邢某颁发了莺歌海集用(2006)字第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地位于莺歌海镇新一村,长33米,宽16米。直到2009年7月29日,因邢某欲将该地围起来,双方发生争议,钟老太才知道邢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办理了土地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2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新一居委会将该地分配给钟老太一家作为宅基地使用,该地南边、西边分别与邢孔某、符某两家相邻,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
2005年3月3日,莺歌海镇原国土所所长罗某与邢某到该地,由罗某现场制作了宅基地宗地图,但该地相邻各方未到场指界。当日,罗某将地籍调查表交给邢某自行找他人填写。被告受理邢某的土地申请时,没有邢某的申请书,也没有本人的身份证明,无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009年9月2日,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但被告于同年9月18日才向法院提供土地登记发证的相关材料,逾期6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乐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给第三人邢某颁发的第01号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被告的发证具体行政行为。
日前,第三人邢某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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