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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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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亟待立法

  近日,深圳市在保障性住房上的两项举措引起了关注:一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拟在深圳地段最好的香蜜湖片区建保障性住房;二是《深圳市2010年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表》安排了9亿元购置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正在热销的均价3.5万元/平方米的豪宅“首地荣御”。(4月5日《京华时报》)

  深圳的做法引发了全国舆论的普遍批评,的确,无论是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在最好的地段兴建保障性住房和购买豪宅作为保障性住房都是极为不当的。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或者说全体纳税人对社会一部分人进行的住房救济,这种住房救济就是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但并不是要让他们过上奢侈的生活,否则,谁也不愿意去努力劳动创造财富而乐于坐享其成。因此,从全国的情形看,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户型和社区容积率与普通商品房都有区别,保障性住房容积率明显要高,而户型明显要小,一般而言,廉租房一般不超出60平方米,而经适房也一般在90平方米上下。在最好的地段兴建保障性住房和购买豪宅作为保障性住房,是远离住房救济的体现。

  保障性住房越是处于好地段和越豪华,越与穷人无关。经济适用房出现大量的腐败现象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而且是屡禁不绝。要让穷人真正享受到政府的住房救济,强制地方政府建设大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方面,但关键在于首先要对保障性住房本身是什么进行规范和明确。如果豪宅也可以称作是“保障性住房”,那么穷人永远与住房救济无关。而我的观点则是,如果我们的权力滥用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形下,保障性住房只能限于廉租房,而不应该包括经济适用房,当然廉租房也可以比现已建设的廉租房大一些,条件好一些,让人们住得更有尊严一些。如果我们实在要将经济适用房列入“保障性住房“,那么,除了对认定资格的程序要严加规定外,对经济适用房户型和社区容积率甚至所处的地段也应当加以规定,别让穷人福利的经济适用房成为官人、富人手中的“香饽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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