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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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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事件不能缺少“独立调查”
□ 徐经胜 

  3月17日,有关媒体刊登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致死致残”的报道。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派出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并由中华医学会选派临床专家,共同组成调查组赶赴山西。4月6日,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贴签疫苗”事件情况。发言人称尽管没有发现山西省“贴签疫苗”存在安全问题,但调查组认为,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经营期间在疫苗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4月6日中国网)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卫生、药品领域最权威部门,对于这些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是不是赢得了民众的一致认可?好像不尽然。从网民回帖的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网民并不认同这样的调查结论。甚至有网民表示,早已料到会出现现在的调查结论。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调查结论表示怀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对山西疫苗事件的调查是一种“条块调查”。所谓的“条块调查”,就是对相关重大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时,其调查主体都是相关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是不会介入的。如山西疫苗事件曝光后,介入调查的都是卫生、药监部门。而类似这样的“条块调查”,当前还非常普遍。如当一些看守所等出现“躲猫猫”事件时,都是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当出现倒楼或塌桥事件时,都是建设部门进行调查;等等。

  “条块调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老子”给“儿子”调查,所以给民众的信任感大大降低。而对于重大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很大。如果重大公共事件处理不好,民众对相关调查失去信任感,不但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还会引发成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山西疫苗等重大公共事件,仅仅“条块调查”还是不够的,更需要第三方的“独立调查”。

  所谓的“独立调查”,是指当出现某个重大公共事件的时候,可由相应级别的权力机关,避开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指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调查组,并授予行使事件调查权,对相关重大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这种“独立调查”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开了与事件利害有关的部门,调查最接近于真实,最能赢得民众的信任。而且,这种“独立调查”,对相关部门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压力———除了尽快公布真相,其他无路可走。

  据了解,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公共事件是否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尚无明确规定。山西疫苗事件再次揭示:对重大公共事件,不能仅有“条块调查”,“独立调查”不可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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