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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4月19日电(记者孔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3名原高管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各有期徒刑14年。
杨仕明和黎庆元均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阮钜源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原董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3名高管构成“三宗罪”:
一是用职工福利金为高管购买巨额个人保险。2000年6月,以饮料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开立一个新账户,之后从饮料公司工会原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
二是利用审批权套取公款19万元占为己有。
三是借销售大楼装修之机为个人谋利。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仕明,在装修旧销售大楼期间,非法收受承建该工程的原南海市艺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民(另案处理)给予的10万元,事后利用其分管健力宝饮料厂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李为民顺利收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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