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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4月24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两个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两个决定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两个决定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并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结核病外国人的范围。
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不会引起这些疾病在我国境内的高发和传播。科学证明,日常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传播。
两个决定将不得入境的外国精神病人限定为严重精神病的范围,又将开放性肺结核病限定为传染性肺结核病,主要考虑是轻度精神病病人不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及他人安全造成危害,没有必要禁止患有轻度精神病的外国人入境。同样,“开放性肺结核病”并不都具有传染性,将禁止入境的患有肺结核病的外国人限定为“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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