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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30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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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本报海口4月29日讯(记者张中宝  见习记者蒋波)海口市物价局和海口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都应该实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销售基准价,最高价,价格形成方式;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房屋总价款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为了让标价更加明确,《通知》中指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通知》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申报的价格销售,如需调整价格,应报市物价局审核、市住建局备案后方能销售;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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