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5月9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王晓 黄燕)在房价不断攀升的去年年底,海口一房产出卖人收了定金却想反悔。对于这种不诚信行为,日前,龙华法院一审判令其支付20%违约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海南精诚联盟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精诚公司)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委托精诚公司代理销售海口市国贸大道正昊大厦某室,委托价格为77万元,期限为从2009年12月28日到售完为止,代理费1万元。
双方特别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精诚公司收取购房者定金后,刘某若反悔不卖房子,应按委托销售房价的20%赔偿给精诚公司。合同还明确该房产的现状是:出租。合同签订当天,购房客户伍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给精诚公司,公司当场转付给刘某。当天,双方签订售出通知书,同意在2010年2月10日之前与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房价节节攀升的关口,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来后,刘某以承租户张某不同意搬迁和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不与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余元给精诚公司。
2009年12月31日,曾某与海口宇量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宇量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购买位于海口市和平广场杨某名下的某房,套内面积88平方米,房屋总价27万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曾某自己承担。双方约定,2010年1月5日前,曾某来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依约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当天,曾某即向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
2010年1月6日,宇量公司给杨某送达销售确认书。但1月28日,杨某却给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解除销售确认书,同时返还定金。
曾某一气之下,将宇量公司和杨某告上法庭。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宇量公司签订的定房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宇量公司收受定金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现杨某把该房以38万元转手他人,获利11万元,原告要求支付6万元的损失合理合法。
法院一审判令宇量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判令杨某偿付可获利益损失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