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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4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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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摒弃刑讯逼供这一“毒树之果”
“赵作海案”的浮出,使被称为“毒树之果”的刑讯逼供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毒树之果”害人不浅,“毒树”的土壤理应清除,“毒果”理应坚决销毁。   近现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尖锐指出,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被屈打成招为罪犯。”一个人从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到最后判刑,中间要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而刑讯逼供自然成为了冤案的源头。   长期以来,一些司法人员存在“口供是证据之本”、“刑讯逼供利大于弊”等误区,还有重实体轻程序,助长了野蛮的刑讯之风。有的办案人员甚至形成了一套工作方法: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突破口最简单、最快捷,于是不择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取得口供,再找到有关物证,从而证明口供的正确性。而在这个种植“毒树”的过程中,“毒果”也在孕育之中。   必须看到,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仍然难以落到实处。遏制刑讯逼供,就要通过各个司法环节设置严格的程序和配套制度,比如警察讯问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提高讯问的透明度,扩大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范围与机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要有律师在场;赋予看守所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受侵犯的职责,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以及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等等。   遏制刑讯逼供,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剂良方。也就是说,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所取得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证据。坚决舍弃“毒树之果”,无疑是法治发展的方向。如果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审判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科学地规范、引导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及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记者 杨维汉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专电)   新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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