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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4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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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出“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资金保障
惠民医疗救助有了双保险
本报海口5月23日讯 (记者范南虹)我省在中部山区开展了近一年的惠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1661人次的患者解除了病痛。记者近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日前公布施行,使该项工作从此有了资金和政策的保障。   据了解,省惠民医院是根据罗保铭省长的批示,在利用省第二人民医院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负责保亭、陵水、昌江、五指山、琼中、白沙、乐东7个市县的惠民医疗救助工作。   《方案》确定省第二人民医院为省级惠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为中部7个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惠民医疗救助服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指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100%全额给予救助;其他对象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方案》将原来限定的12类病种扩大,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不再受病种限制。《方案》还规定了惠民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基础上,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主要来源,各种社会捐助资金为补充的医疗救助模式。今后每年在中央补助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5%作为惠民医疗救助资金。此外,在省卫生厅筹集的500万元医疗救助基金基础上,协调整合中华慈善基金会、省残联、省总工会等部门募集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   《方案》还要求,省慈善惠民医院要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一人一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方案》由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有关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惠民医疗工程的有效运转,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界定,按照《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及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惠民医疗救助行为实行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结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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