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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书记”被提起公诉
儋州下月初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许平飞 李应贵)备受关注的儋州“大米书记”一案又有新进展。海南日报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儋州市检察院近日以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兼主任黄石奎、副主任黄志清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将于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因涉嫌挪用渔民(船主)2年6万多斤救济大米去变卖,黄石奎被当地群众称为“大米书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检察机关指控, 2006年9月28日,儋州市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向儋州市民政局申请给予5万斤救济粮的支持,儋州市民政局同意拨付价值4.8万余元的3.3万斤大米。2006年10月8日,黄石奎召集居委会班子和村民小组,召开处置救济粮问题会议。会议通过决定:把大米拉到那大镇米店换成钱,发给每位船主100元,并要求船主签收到大米,余款用于社区公益事业。   2006年12月19日,救济粮运到后,南港居委会按会议决定将大米运到儋州市那大镇,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米店,得款2.97万元。南港居委会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的标准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按手印表明领到救济粮。余下2.1万余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2007年5月20日,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又向儋州市政府申请救济粮5万斤,经政府同意由该市民政局下拨价值4.6万余元的3万斤大米。这批大米到后,南港居委会采取与2006年相同的做法,把3万斤大米运到那大镇,以每斤1.1元的价格出售给米店老板,得款3.3万元。居委会又按每艘船发放100元的标准给86位船主,合计8600元,并要求船主签名按手印表明领到救济粮,余下的2.44万元没有入账就挪作他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石奎、黄志清无视国家法律,将政府下拨的价值共计9.4万余元的救济粮出售得款6.2万余元,将得款1.72万元发放给渔民后,又把余款4.5万余元挪作他用。二被告挪用救济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2月,海头镇党委已下文免去黄石奎南港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一职。   近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石奎、黄志清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儋州法院将于6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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