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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4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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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维护职工权益的“娘家人”
我省驻琼企业工会组织学习集体合同条例
本报海口6月23日讯(记者高虹)作为企业职工的“娘家”,工会如何在他们遇上困难时凸现维权职能?昨天下午,我省驻琼企业工会组织学习今年起实施的《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帮助驻琼企业工会组织成为劳资和谐的“红娘”。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我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由于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阻力多、难度大,去年我省驻琼企业中完成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仅有7家。据悉,今年我省驻琼企业工会将继续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的签订工作,争取完成海南宝华海景大酒店等6家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及武钢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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