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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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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担起反就业歧视的引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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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祝颐

  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国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歧视很严重,此外,在应聘过程中 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7月27日《新京报》)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就业歧视可谓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户籍、学历、性别、身高、年龄、外貌、地域、政治面貌等方面都设置了就业门槛。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这些与工作岗位无关的项目都成了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鸿沟,不少人因此望职兴叹。

  应该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求职者“集体无意识”、委曲求全、一味迎合用人单位有关。但是,在人才市场供过于求、就业难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的眼光也变得越来越挑剔。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求职者对用人单位的歧视条款一百个不满意,即使他们明知就业歧视违法,但他们为了谋求饭碗,也不敢吭声。他们在用人单位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对就业歧视,他们并非“无意识”而是无可奈何。    

  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政府本该担当起引导和监管责任,带头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然而,调查显示,国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歧视很严重。从鲜活的调查信息来看,就业歧视愈演愈烈,政府机关难辞其咎。政府机关带头搞就业歧视,势必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

  笔者注意到,有些地方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清理招聘单位就业歧视条款。政府有关部门下一道通知,出几条规定,或者说让用人单位从招聘条款中删去“歧视”字眼或许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公平就业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改变无形的就业歧视潜规则。在当前就业环境下,指望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单打独斗,仅凭几名专家、学者呼吁反就业歧视,形成一个调研报告,作用十分有限。因为公平就业的法律精神并没有被用人单位信仰。即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不设“××优先”的歧视门槛,他们仍然可以按潜规则用人。而且政府机关自身就业歧视严重,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就业歧视,难免底气不足。

  对此,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带头清理、矫正自身用人歧视条款,营造公平就业的氛围,保护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比如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招聘公职人员,就应该带头破除户籍、学历歧视,给外地户籍、自考、成考文凭求职者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既然有了法律与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让它生效,而制度的效力来自于政府的执行力。一旦法律、制度生效,职能部门就要升帐理事,一方面既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歧视求职者的用人单位,又要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谁违反制度谁受罚。让用人单位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敢轻易歧视求职者。惟其如此,法制建设才有意义,求职者才有底气向就业歧视说“不”。在政府表率作用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下,逐步纠正就业歧视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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