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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日前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和考核、附则等四章22条。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园区有八项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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