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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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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夯实监察制度基础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完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   《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也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决定》,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等等。这些修改充分吸收了现行《行政监察法》施行十三年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成果,对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同时,将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修改为“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反腐倡廉制度基础,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路。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也是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行政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实名举报,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力度;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的力度;加大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我们要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为契机,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不断推进行政监察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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