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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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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文明乡镇评定办法出台
每三年复查一次 不合格者取消命名
本报讯 (记者侯小健 实习生曾莎莎)为规范我省生态文明乡镇评定工作,使评定工作实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要求以及“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办、省文明办近日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海南省生态文明乡镇评定办法》。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采取量化办法评定生态文明乡镇,对被命名为“海南省生态文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命名。   据了解,2007年,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生态办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集镇评定办法(试行)》,此次新制定的《办法》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验收考核标准。以往的试行办法着重从公共建设指标、乡镇建成区生态环境指标、乡镇辖区生态环境指标三个大方面评定生态文明乡镇。而新办法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新增了一些指标,包括科技文化环保宣传栏及更新情况、文明生态村总数占自然村总数的比例、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等。   新《办法》采取量化(打分)办法对生态文明乡镇进行评定,总分合计100分。涉及的内容包括供电、排水、道路设施完善程度,公共厕所、卫生保洁和垃圾收运体系,公共文体与休闲厕所建设情况,年环保投入占GDP比例,地表水、空气、声音环境质量,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生活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率,绿地率及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等共21项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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