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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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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150万元
东方发改局原副局长一审获刑11年
本报那大8月16日电 (记者李关平 文刚 通讯员李应贵)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发改局原副局长何明高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何明高(男,38岁,大学文化,海南省澄迈县人,中共党员),原任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任职)、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正科级)。   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何明高在担任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11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检察机关已扣押涉案蓝色新宝来小轿车,被告人何明高的亲属退赃款30.45万元。上述扣押的退赃款物现均由检察机关代管。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明高利用其负责东方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11次非法收受或索要请托人现金共计150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是,被告人何明高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该院鉴于被告人何明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追回及退还部分赃款赃物,认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何明高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何明高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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