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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3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盘石)一个骚扰电话引发了一场械斗,导致一人重伤三人获刑。发生在海口市义龙西路的这一幕,为争强好胜之徒敲响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凌晨5时,雷某与朋友邢某等在海口市义龙西路一火锅店前的烧烤摊喝酒。期间,雷某的女朋友范某接到一个叫刘某波的男子打来的骚扰电话,雷某当即在电话中警告他不要再打骚扰电话了,否则就不客气了。刘某波也不甘弱,反问雷某在哪里。雷某认为对方只是吓唬自己,便告诉刘某波自己所处的位置。
随后,雷某打电话叫朋友王某、文某等人过来帮忙,并让自己店里的师傅吴某去仓库拿刀和木棍。吴某拿来刀和木棍后放在桌子底下,雷某还顺手将一把烧烤调料用的弹簧刀放在右裤袋里。没过多久,刘某波带着七八名男子乘出租车到来,当时他们一行人拿着刀、三节棍等凶器。刘某波气势汹汹地问:“刚才是谁打的电话?”雷某回答:“是我”。雷某的话音刚落,立即有人持棍击中其肋部,同时有人挥拳打中其头部,其父母看见儿子被人打,便赶过来帮忙,但均被这伙人打倒在地。雷某见父母被打,情急之下从右裤袋里掏出弹簧刀朝对方一人的大腿上捅了一刀。打斗中,邢某持啤酒瓶击中刘某波方一人头部。就在双方打斗过程中,雷某的3个朋友也正好赶到。对方见势不妙便朝义龙东路逃跑,但被雷某捅伤的那名男子被抓住,雷某又朝此人右大腿、背部各捅了一刀,该男子便倒在地上。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雷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波纠集他人持械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雷某为斗殴纠集他人、准备器械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四年,刘某波有期徒刑三年,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刘某波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日前二审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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