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家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情况下,安徽淮南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地方立法本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探索,但在淮南却成了地方政府部门违规强制收费的依据。立法何以沦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谁来监督地方立法权的使用?
房产部门强制收费 巨额资金管理成疑
今年6月,安徽淮南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陆续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要求交纳高层住宅首次电梯更新费,每部电梯不得低于25万元。凡是该市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配备电梯的住宅楼,一律要缴纳此项费用。同时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次电梯更新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补交首次电梯更新费。
淮南福建商会秘书长林圆凯表示,这几个月来,他的商会也接到多家企业反映有关部门收取电梯更新费一事。商会的几家房地产企业曾联名向市有关部门打报告,提出质疑,但却没有任何结果。
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物业条例及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电梯等在内的住宅公共设施的更新费用将从业主购房时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提取。要求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属“重复收费”,明显有违上述法规。
而让人担心的是,这项收费涉及资金巨大,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淮南有关部门并无明确“说法”。
“每年一亿多元的进账,一部新电梯的使用寿命至少10年。这样累计下来,就将有几十亿元的资金进入房产部门的账户,这笔巨额资金的管理、使用乃至产生的利息收益归谁?”一位房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说。
部门主导立法 收费“有法可依”
对于引发争议的电梯收费,淮南市法制办立法科相关负责人坦承,“收与不收确实值得商榷”。据介绍,该项收费最早出现在2005年起草的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当时国务院和安徽省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淮南有立法权,可做个细化补充的地方条例。”
而记者了解到,这一收费之所以能进入条例,与立法由部门起草部门意见占主导有着密切关系。
淮南市法制办立法科相关负责人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不是由法制办起草的,而是由房产局等主管部门起草。作为条例起草者的房产部门提出,不少地方高层住宅使用不久,就因电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而引发投诉甚至上访的情况,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类似情况就提出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电梯更新费。随后这一意见就被写入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正式颁布实施。
按照规定,这一地方立法出台前应当以听证等形式充分征求社会意见,但当时淮南市法制办并没有举行听证会,只是通过网上公布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强调,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程序是合法的,内容也经上级人大批准,由于至今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审查,因此,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合法性的。
采访中,淮南市一些群众担心,房产部门强制征收电梯更新费,将增加房地产建设成本,最终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部门利益法制化令人担忧
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淮南立法收取电梯更新费事件看似一起简单的收费争议,但其背后却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立法权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这种地方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保护伞”的现象令人担忧。
负责地方立法审查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纪荣荣告诉记者,2008年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考虑当时建设部已经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购房者交纳的维修资金用于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设施更新后,淮南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实与上位法和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他们也曾向淮南市有关部门提出疑问,但最终因上位法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例最终未予修改收费规定。
纪荣荣认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目前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淮南市强征电梯更新费一事警示有关部门,今后对于地方立法权的使用应更加慎重,对地方立法的相关审查应更加严格。当前,急需健全和落实立法听证制度,广开“兼听”渠道,确保立法公平公正,不为部门谋利。
记者 杨玉华(据新华社合肥11月4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