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献忠 元旦前,蒋先生在购物网站买了一台6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圆通快递的快递员准备让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签收。蒋先生提出要开箱验货,却遭到快递员的拒绝,称公司的规定是“先签字再验货”。“先签字后验货”已由快递行业的“潜规则”成了“明规则”。(1月4日《福州日报》) 不可否认,商品在运送途中,可能会遭遇损坏、受污、丢失、变质等潜在风险。快递公司坚持“先签字后验货”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把潜在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换言之,快递公司压根儿就没有准备承担属于它们自己的那一份责任。这样的态度,这样的用心,最终只能使消费者的权利受到蛮横的侵犯。 令人失望的是,与快递公司蛮不讲理的做法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是多么的朦胧、软弱和无力,我们根本找不到明晰而又强硬的法律条文来对抗快递公司的行业惯例,最多只能像律师建议的那样,在快递单上备注“签字尚未验货”,以作为出现纠纷时的维权证据。 如果任凭“先签字后验货”的“明规则”继续盛行无阻,那它可就真成了地地道道的“霸王规则”。在笔者看来,要想破除快递公司的行业惯例,除了消费者勇于维权之外,还得仰仗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以及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否则,不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维护,快递公司这个新兴行业也免不了自食苦果,失去市场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