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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委员建议
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李斌、崔静)被害人遭受无辜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却得不到任何赔偿……面对许多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成一张“法律白条”的现象,正在此间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向大会提交提案,呼吁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进一步塑造司法公正文明形象。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旨在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收到较好反响。   “这还不够。”李钺锋委员指出,为保障和关心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他提出4点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切实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设立救助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律程序。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中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是严格设定救助范围,切实落实权益保障。救助对象只限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目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被害人既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又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赔偿,基本生活遭受很大影响而亟须接受救助的。   四是建立救助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救助资金来源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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