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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海口市有关部门保守估计,该市现有电动自行车20万辆。 本报记者古月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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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3月18日讯(记者林伟 实习生韩筱婷)今天上午,海口市政府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该《草案》明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可上道路行驶。
三类电动车均纳入管理
据海口市有关部门保守估计,该市现有电动自行车20万辆,其中大多数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草案》将目前在海口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均纳入管理范围,并对这三类电动车进行了名词解释。
据了解,《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电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及行驶证后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和禁止通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后不予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条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草案》还规定驾驶人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才能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等特殊管理措施。
电动三轮车由于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定义,也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中所列的合法机动车产品,因此《草案》根据海口市的实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草案》还明确,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为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付问题,《草案》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许可时,需要购买交强险。
禁止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草案》明确,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要求销售商在店铺内提供电动自行车目录的查询及提醒义务。从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发,《草案》还规定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草案》仍需听取各界意见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初审后认为,《草案》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可行,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比较符合海口市的实际以及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走访和全文公布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再提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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