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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建省办经济特区23年来,伴随着海南的发展历程,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大量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全面反映建省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成果及在促进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为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本报今起开辟“海南立法23年”专栏,陆续推出综合篇、经济发展篇、改革开放篇、社会事业篇、生态建设篇、民主政治篇等6篇综述,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魏如松
3月的北京,春潮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树立起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丰碑。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在全国两会期间曾深有感触地表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工作中心,突出海南经济特区特色,进行了大量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有力地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发展,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3年,海南地方立法伴随着海南的发展历程共同成长。
23年来,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海南的地方立法始终与大特区的改革相伴,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同步。
筚路蓝缕、开拓创新,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省人大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大力开展实施性立法,大胆探索创制性立法,着力推进自主性立法,为海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艰辛探索,终结硕果。截至目前,我省已审议通过或批准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382件次,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220件。
围绕中心 谋划立法
23年立法实践,海南地方立法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表示,“我们深切体会到,只有围绕大局、服务发展,坚持立法与省委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本省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立法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省委总体部署,从改革开放实际需要出发,海南的地方立法一方面注意把改革成果和发展部署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引导和推进改革发展。
在海南,2010年被称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元年”。国际旅游岛建设风正帆扬,海南各项建设在新的起点上焕发出勃勃生机。
省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面前主动作为,组织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计划》,从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56个立法项目, 向省委汇报后得到批准。该立法计划实施完成后,将形成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架构。
近年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紧密围绕省委在省直管市县体制改革、农垦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制定、修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保障省委各项重大工作部署顺利推进,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23年来,我们制定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有56件,改革开放方面的法规21件,民生与社会事业社会管理领域的法规59件,生态建设方面的法规44件,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规40件,同国家法律体系一道,使全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领域以及生态建设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特区立法权”是最大“优惠政策”
1979年7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988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后,不仅获得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同时还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
卫留成曾明确指出:“拥有特区立法权是海南发展的最大‘优惠政策’,特区立法权就是先行试验权,就是优先发展权,改革创新的主动权,必须高度重视,全力用好。”
“特区立法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时,由地方先行一步,采取立法手段加以解决,为随后的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毕志强表示,从建省早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到近年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等特区法规的制定,海南有许多成功范例。
23年立法探索,海南制定了大量成功的立法实例。截至目前,制订的特区法规有 40件,其中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以来就有18件。
在立法创新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保障特区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主要着力点,为跨越式发展排除障碍、激发活力。
2008年,省人大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根据海南实际,对水资源的管理进行改革,为保护并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9年,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为顺应完善省直管市县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当下放土地管理权限。
2010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修订,针对我省高剧毒农药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农药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农药专营,完善和强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使农药经营和使用秩序明显好转。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于今年2月份实施的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旅游价格三项特区法规,运用特区立法权,创新旅游业体制机制,规范旅游从业行为,强化了我省旅游法制建设。
填补空白 推进立法创新
成就鼓舞人心,前进永不止步。
回顾海南23年的立法过程,毕志强告诉记者:“地方立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国家不可能立法的特有地方性事务进行规范。这类立法有时虽不属于特区立法,但却有很强的创新意义。”
海南在推进自主立法方面,同样有许多成功的尝试。
“在红树林、珊瑚礁、南渡江、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都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空白,解决了我省所面临的特殊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
2001年、2006年,分别制定《无公害瓜果菜管理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较早的此类地方性法规,实施多年来,在我省热带高效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洋浦经济开发区在海南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条件,修订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调整了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定位,创新了体制机制。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投资,为洋浦经济开发区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创业环境。
此外,《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等法规的制定,在全国也起到了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新的发展,仍在不断产生新的立法需求,毕志强认为,各地立法的同一性在减少,差异性将扩大,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的要求会更高,“要更多地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发掘立法题材、开展立法创新,重点解决本地各方面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针对本地特有的问题立法,虽然不具有全国普遍性,但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却有着特殊的意义。”
广集民情 民主立法
历史,由人民书写。立法,同样需要人民参与。
长期的立法实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探索和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特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
“法规从立项、起草、审议、通过到实施,形成了完善的民主程序,立法技术也渐趋成熟,立法工作逐步进入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2001年,省人大通过了《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于2010年修订,这是一部专门规范地方立法程序的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案从提出、审议、表决到公布等环节,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民主立法就要广泛集中民情、民意、民智,为提高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立法调研到召开座谈会,从立法听证会到立法论证会,立法工作机关收集民意的方式方法也与时俱进。
社会在发展,民意的表达方式也在不断创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却始终不变。
“为了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省人大常委会将关系本省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向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个方面征求意见,从立法的源头上倾听群众呼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省三届人大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将每件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都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在对《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等关乎社会领域法规的立法(修订)的听证和调研过程中,让立法参与者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立法者择善而从,力求形成更趋合理的制度性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回想当年立法激起的反响时说。
(本报海口4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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