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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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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
□ 杨 涛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很难想像,如此的话语竟然来自一个大学生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4月4日《重庆晚报》)   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的观点,我绝对不接受。因为,这种观点已经践踏了法律与人伦底线,是在借用“宽容”为暴力杀戮开路。   围绕着药家鑫案,有两种言论,一种对药家鑫严加斥责,要求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则认为他虽然罪行严重,但罪不至死,且有从轻情节,希望能保留他一条性命。其实,一个社会,存在多种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真理只有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博弈中才能胜出,并且这种经过意见市场洗礼胜出的真理才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并且能得到人们的信服。   辩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我始终相信,尊重坏人的权利,让坏人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恰恰是一个国家尊重人权的晴雨表。所以,为药家鑫的正当辩护的言论不应当受到网络暴力攻击。但是,所谓的“辩护”,应当有法律底线与人伦底线。比如,主张对药家鑫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认为他平时一贯表现比较好,有自首情节,事后有悔罪表现,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甚至他是否“激情杀人”,虽然可以商榷,但仍然还是在法律范围内,仍然是在人伦底线上的讨论,仍然属于意见分歧之内的“正当辩护”。对于这些观点,公民当然可以表示异议,可以进行反驳,但没有必要高举大棒,试图进行人身攻击。   然而,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一句“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的横空问世,却完全践踏了法律底线,践踏了人伦底线,已经不再是为药家鑫的正当辩护了。绝对禁止杀害无辜,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人伦的要求,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一个人杀人的理由,何况,被害人“记车牌”是天经地义的。李颖的话,已经不再是为药家鑫进行法律上的辩护,而是为他的凶残,为“药家鑫们”的凶残进行强词夺理。这种言论遭受到人们的批判、谴责、抨击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话,在性质上相等于希特勒所说,犹太人是劣等民族,杀害他们是应当的。   在李颖说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言语时,区分这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特别重要,因为,李颖貌似为药家鑫进行“辩护”的言论,却完全可能让一些理性的“辩护”声音淹没在道德批判的汪洋大海之中。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容忍在法律与人伦底线之上为药家鑫“正当辩护”的言论,是一个社会走向宽容、多元化和文明的体现;一个社会懂得对那种在法律与人伦底线之下为药家鑫“辩护”言论进行批判,也昭示着一个社会底线在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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