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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3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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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物业收费新规5月1日起施行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报海口4月22日讯 (记者程娇)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据悉,《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而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可以按月、年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   (相关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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