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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西安4月29日电 (梁娟 刘仲屹)4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到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向李小浩、薛刚刚宣判,标志着陕西省高院第一例引入“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正式审结。
陕西高院在审理这一案件中把“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建议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终审判决与“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基本一致。
3月4日上午,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小浩、薛刚刚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李小浩、薛刚刚于2010年2月1日凌晨3时许,酒后在西安市东大街“1+1”迪吧门前行走中,与反向行走的被害人戴某某等4人相遇碰撞发生口角,薛刚刚返身追上被害方,戴某某将一饮料杯扔砸向李小浩和薛刚刚,李、薛二人即与被害方4人互殴。互殴中,李小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对方各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西安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小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刚刚有期徒刑五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被告人均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李小浩以对其量刑畸重、薛刚刚以其无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疑难、复杂案件,控辩双方争议很大,观点对立,陕西高院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团”民意沟通机制审理了案件。“人民陪审团”成员在专用区域全程旁听了审理后,进入专门会议室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向合议庭提交了“人民陪审团”会议评议案件情况表,“人民陪审团”成员个人也分别向合议庭提交了征求意见表。
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小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薛刚刚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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