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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
省盐务局原局长邢福煌被判十二年
本报海口6月10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佳)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邢福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退出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并对其赃款余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邢福煌,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在职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5年2月至2003年12月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速)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任海南高速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2006年9月任海南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委员、书记(副厅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邢福煌在担任海南高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某、谭某某、超凡公司、安瑞公司等个人和公司贿赂共计414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福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邢福煌归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福煌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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