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评 论/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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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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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亟待从严整治

  □ 刘 艳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一位七旬老太在小区内被邻家的宠物狗惊吓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双方协商,狗主人赔偿了10万元。这是宁夏首例因宠物狗惊吓致人死亡获赔事件。(11月1日《新消息报》)

  尽管宠物狗“吓”死了人,虽然事例有些特殊,但是也反映出现实中的养狗已然成患。比如在小区里常可以看到,不少养狗人遛狗时不牵绳,任由狗撒欢追逐行人。而狗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

  作为第一责任人,自家的狗犯了事,追究狗主人的罪责就合情合理。可是现实中却遭遇尴尬。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显然违法成本太低,也因此助长了部分养狗人不负责任的轻视、轻慢态度,助长了狗患升级。

  不妨借鉴一下国外治狗的一些有益的经验,美国许多州都通过相关法律处罚咬人的恶狗,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以致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狱,同时要被罚款。在加拿大,狗咬了人,主人可能背上一辈子都还不起的巨额债务,且要给狗上保险。

  我们期待着,下一步,“恶狗伤人”尽快入刑,以此提高恶狗伤人的违法成本,如此恶狗伤人的惨剧才能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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