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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4日电(特派记者彭青林 黄晓华 陈成智)农村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问题。如何协调征地拆迁中的各方矛盾,又如何通过补偿安置使被征地农民得到持续发展?海南代表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管理,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除货币补偿应扶持农民持续发展
议案指出,目前我国普遍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农民,就是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于安置费用较少,加之农民自身就业能力较弱,失地农民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常常是土地没了,有限的安置费用完了,工作也没有着落,成了无业游民甚至是新的贫困户,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
因此,海南团代表建议,应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和鼓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兴办企业。以此为失地农民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补偿更制度化透明化
代表们在我省的土地管理实践和部分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发现,个别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征地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足额的发放。这成为征地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南代表团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程序,更加体现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应当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加大对征地过程的监督力度,实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化、透明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体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
海南代表团同时建议,在法律中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制度,对征地补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
议案指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往往面临一方面没有了土地、另一方面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对其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
代表们表示,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也不可避免。他们建议,国家应以法律形式建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引入征地中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农村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中涉及拆迁农民房屋的,也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保障其居住条件,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以减少征地房屋拆迁中社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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