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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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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奖励新政遭遇误解
海口市旅游委回应并作出解释
陈耿

  本报海口6月17日讯 (记者陈耿)《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市场暂行办法》(简称《奖励办法》)自4月1日颁发实施以来,各旅行社纷纷调整产品线路,重新包装旅游产品,使得该市旅游经济初见成效。然而,部分旅行社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和误解。海口市旅游委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对《奖励办法》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问:依据《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旅游团队从海口返程再次消费,是否获得第二次奖励?

  答:旅行社组织常规团队从海口返程,再次安排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出节目或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购物商场(点)、高尔夫球练习场、康体休闲场所消费的,可获得第二次奖励。

  问:依据《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夏秋季和冬春季标准间房价怎么划分?

  答:《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划分的250元、150元、80元以上房价,是指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标准间年均房价。根据旅游价格波动的规律,将当年5、6、7、8、9、10月夏秋季的一、二类旅游饭店标准间房价各下调15%,三类旅游饭店标准间房价下调10%;将当年11、12至次年1、2、3、4月冬春季的一、二类旅游饭店标准间价格各上调15%,其三类旅游饭店标准间房价上调10%。

  问:依据《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的常规团队在满足《奖励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再次组织琼北专线游,能否获得第二次奖励?

  答:旅行社组织常规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一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出节目或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购物商场(点)、高尔夫球练习场、康体休闲场所消费的,再组织到琼北专线游,可按30元/人次申报第二次奖励。

  问:依据《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旅行社引进大型会议以及旅游专列如何给予奖励?

  答:首先,旅行社引进大型或超大型会议在满足《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奖励: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每场会议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场会议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每场会议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场会议一次性奖励6万元。

  其次,旅行社从岛外引进旅游专列(必须是旅行社独家接待的专列),达500人以上的,并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或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购物商场(点)、高尔夫球练习场、康体休闲场所消费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达至8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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