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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30日讯(记者林伟)《海口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已于6月29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规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发放到户,春荒、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该《管理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包括新灾应急救助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新灾应急救助资金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时,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管理办法》还规定,临时救助申请补助同一事由每年不超过2次。200元(含)以下由镇(街)民政助理提出意见,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查批准;200元(不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的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查批准;5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经镇(街)领导集体审查批准;1000元(不含)以上的,应经区民政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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