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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
要定期公布“三公”经费预算
政府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记者崔静、刘奕湛)中国政府网9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条例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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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期公布“三公”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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