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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8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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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 查阅、复制学校财务账目等职权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该条例。   根据17日公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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